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5122民初296号
刘旭彬:
本院受理原告刘少芬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交换证据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求:1、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判令原、被告双方个人衣物各归所有,各自债权债务由各自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6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进行证据交换,同日九时十分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