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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5122民初1410号原告余政雄与被告汕头市永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许瑞勇、谢焕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03-14 10:32:29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汕头市永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许瑞勇、谢焕一:

       本院受理(2021)粤5122民初1410号原告余政雄与被告汕头市永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许瑞勇、谢焕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5122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汕头市永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许瑞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余政雄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3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6.8%计算);二、驳回原告余政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0.68元,由被告汕头市永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许瑞勇负担。被告汕头市永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许瑞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余政雄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000.68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限被告汕头市永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许瑞勇、谢焕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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