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余子钿:
本院受理(2021)粤5122民初1583号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余子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5122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余子钿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208066.62元;二、被告余子钿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的利息损失(以208066.62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1元,由被告余子钿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余子钿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限被告余子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