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周志坚、蔡沛浩:
本院受理(2021)粤5122民初1125号原告杨锐群与被告周志坚、第三人蔡沛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5122民初112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裁定:准许原告杨锐群撤诉。案件受理费6923.05元,减半收取计3461.53元,由原告杨锐群负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461.52元,应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限被告周志坚、第三人蔡沛浩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