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黄珠鸿: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诉被告黄珠鸿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法判决:一、被告黄珠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结欠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80000元,以及截至2021年6月27日的利息1488.7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11.22元;二、被告黄珠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因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律师服务费1000元;三、被告黄珠鸿应自2021年6月28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以结欠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80000元整按日万分之五继续计付利息,并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870元由被告黄珠鸿负担。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5122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三饶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