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其他公告
(2021)粤5122民初1538号原告余构泉与被告洪和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03-04 17:14:08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洪和坤:

本院受理(2021)粤5122民初1538号原告余构泉与被告洪和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5122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洪和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余构泉偿还456000元和相应利息(自2019年6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尚欠利息为95254.8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40元,由被告洪和坤负担。原告已先预交,被告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限洪和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