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良之: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良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交换证据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付还原告借款本金441500元及利息1637120.97元,本息合计共2078620.97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9月10日止,2021年9月1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年利率12.096%另计)。2、判令原告对被告所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饶平县钱东镇李厝村的三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饶集建(1991)字第0522070610322号、饶集建(1991)字第0522070620049、饶集建(1991)字第0522070620047号】在第一项诉求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交换证据的时间为二0二二年四月十九日下午2时30分,并定于同日下午3时在本院钱东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O二二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