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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206号原告庄燃彬诉被告陈小英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等公告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22-03-02 10:58:53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陈小英: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206号原告庄燃彬诉被告陈小英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解除该购物合同,判被告退还货款3117元;2、请求判处被告依法赔偿原告10倍赔偿金额31170元;3、请求判处被告承担检测费用35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7日上午10时10分在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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