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贝朝光: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272号原告余翔宇与被告贝朝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贝朝光归还结欠原告余翔宇货款人民币肆拾万零柒仟捌佰玖拾玖元整(¥407899.00元);二、要求被告贝朝光承担诉讼所有费用。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6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