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黄素娟、庄培浩: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庄培浩、被告黄素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交换证据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一、被告二共同付还原告借款本金499735.69元及利息157756.73元,本息合计共657492.42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8月2日止,2021年8月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逾期年利率12.096%)。2、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所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饶平县钱东镇西港围外三巷4号房地产【粤房地权证饶平字第00006784号、饶府集用(2013)字第000182号】在第一项诉求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交换证据的时间为二0二二年四月二十日下午2时30分,并定于同日下午3时在本院钱东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O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