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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5122民初1471号原告吴林江与被告余绵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02-24 16:22:57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余绵浩:

本院受理(2021)粤5122民初1471号原告吴林江与被告余绵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5122民初14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余绵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林江偿还尚欠借款本金35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8年8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3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1.29元,由被告余绵浩负担。原告已先预交,被告余绵浩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吴林江,本院不再收退。限余绵浩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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