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鑫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42号原告田辉煌与被告钟振喜、第三人湖北鑫海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通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质押债权转让协议》;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车辆转让款490000元及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利息自2019年12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之日止);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28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