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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5122民初1617号原告吴海泉诉陈雪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2-02-23 14:57:20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陈雪梅

 本院受理原告吴海泉诉陈雪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交换证据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付还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89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交换证据的时间为二0二十四230分,并定于同日3时在本院钱东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请张贴)

                                 O二二十三

 


 
责任编辑:钱东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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