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洪锦塔:
本院受理(2021)粤5122民初1554号原告黄晓曼诉被告洪锦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5122民初155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晓曼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2.18元,减半收取计121.09元,由原告黄晓曼负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1.09元,应予以退还。限洪锦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洪锦塔:
本院受理(2021)粤5122民初1554号原告黄晓曼诉被告洪锦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5122民初155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晓曼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2.18元,减半收取计121.09元,由原告黄晓曼负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1.09元,应予以退还。限洪锦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