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粤5122执恢28号
本院在执行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肖少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 2021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2021)粤5122执恢2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肖少轲付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已于2021年12月23日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变卖被执行人肖少轲名下座落于饶平县黄冈镇南门可溪寮新四巷3号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饶平字第0000961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饶府国用(2015)第000464号】。2022年2月7日,变卖已成交,买受人余庆荣(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7702130056)以140096元的最高价竞得。现本院将于2022年3月29日将上述房产移交买受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肖少轲在2022年3月29日前迁出上述房产的房屋,自行处理上述房产的房屋内一切物品。到期仍不履行的,视为放弃,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院 长: 江海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