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余庆钛: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59号原告张莎岑诉被告余庆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付还原告欠款本金70134.2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LPR)的4倍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9日下午15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