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杨素丽:
本院受理(2021)粤5122民初1416号原告许艳芬与被告杨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5122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杨素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许艳芬尚欠借款本金121220元及相应利息(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逾期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以本金6122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上列利息需抵扣已付还的2000元);二、被告杨素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艳芬支付律师费4643元;三、驳回原告杨素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原告负担382.74元,被告杨素丽负担2817.26元。原告已先预交,被告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限杨素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