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5122民初89号
吕春书:
本院受理原告王惠生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付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31日上午9:00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本院地址:饶平县黄冈镇六号路中段;联系电话:0768-7810111)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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