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黄志锐:
本院受理(2021)粤5122民初1383号原告张兰英与被告黄志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5122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黄志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兰英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6月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黄志锐负担,原告已先预交,被告黄志锐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张兰英,本院不再收退。限黄志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