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刘育文:
本院受理(2021)粤5122民初140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与被告刘育文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5122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育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金穗贷记卡透支款本金94358.05元,以及相应的利息(截至2021年6月27日止尚欠利息为9918.45元;自2021年6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按《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另计);二、被告刘育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支付律师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7.0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负担141.54元,被告刘育文负担2405.53元。原告已先预交,被告刘育文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本院不再收退。限刘育文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