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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164号原告张美婵诉被告杨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2-02-09 16:22:14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杨义生: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164号原告张美婵诉被告杨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付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利率从2021年9月15日起至全部债务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13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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