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余建华: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175号原告郑少创与被告余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余建华归还原告郑少创借款人民币44700元整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1月1日起计算至该借款还清之日止);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11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