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郑宝才: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171号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宝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付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元及利息29393.54元,本息合计共47393.54元(利息暂计至2022年1月20日止,2022年1月2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逾期年利率14.4%另计);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11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