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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139号原告高顺成与被告吕志和、吕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2-02-08 17:01:44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吕志和、吕秋梅: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139号原告高顺成与被告吕志和、吕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吕志和及吕秋梅付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3月24日起计至判决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2%计);2.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12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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