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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饶平县新才建材有限公司诉周东升、郑炜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作者:钱东人民法庭  发布时间:2022-01-29 17:00:32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郑炜圳

 本院受理原告饶平县新才建材有限公司诉周东升、郑炜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交换证据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周东升付还原告饶平县新才建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31622.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日0.7%自2021年5月11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和诉讼费。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交换证据的时间为二0二二十四230分,并定于同日3时在本院钱东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请张贴)

                                 O二二十九

 


 
责任编辑:钱东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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