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郑炜圳:
本院受理原告饶平县康园食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广东宏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东升、郑炜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交换证据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自2021年7月18日至工程竣工止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按日5000元计算,暂计到2021年9月10日逾期竣工违约金为270000元。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多付工程款70000元。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偷工减料违约金200000元和检测费2300元。5、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清除其遗留在原告工地的物品,逾期视为自动放弃。6、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工程图纸、验收报告、交工资料、施工日计等相关资料移交给原告。7、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交换证据的时间为二0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8时30分,并定于同日上午9时在本院钱东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