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王瑞敏:
本院受理(2021)粤5122民初58号原告郑惜真诉被告王瑞敏、许可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粤5122民初58号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归还原告郑惜真借款5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6月14日起计算至该款还清之日止);2.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和保函费;3、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3000元。二、根据原告郑惜真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2022)粤5122民初58号民事裁定,本院裁定: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王瑞敏名下价值36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许可芬名下价值200000元的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30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