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郑汉光:
本院受理(2021)粤5122民初1216号原告饶平县统一纸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汉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5122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汉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还原告饶平县统一纸品有限公司货款153550.28元。二、被告郑汉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还原告饶平县统一纸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53550.28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2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