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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5122民初1393号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01-26 11:13:54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刘志锋:

本院受理(2021)粤5122民初1393号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5122民初13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志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租金15898.68元;二、被告刘志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8月30日的违约金1262.62元;自2021年8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5898.6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5%计算;三、被告刘志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元;四、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的款项就《乘用车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约定的被告刘志锋自有的东风牌轻型厢式货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LVZKN2192LA026556,机动车登记编号粤UG6779)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53元,由被告刘志锋承担,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已先垫付,被告刘志锋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限刘志锋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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