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人民法院 饶平县司法局
定期会商工作机制(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到实处,维护司法权威,构建中国特色会主义法律职业共同体,切实落实“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特此建立饶平县人民法院和饶平县司法局定期会商机制。
第二条 定期会商机制是饶平县人民法院和饶平县司法局建立常态性联系的重要形式,旨在推进审判工作有序高效开展、切实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在依法治县进程中推动建立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相互监督的良性互动律法关系,共同恪守良好的职业道德,共同促进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权威。
第三条 定期会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事项作为定期会商内容:
(一)贯彻落实最高院、司法部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律师值班制度、诉前联调制度、破产管理人进选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工作情况信息;
(三)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等案件办理工作中保障律师正当行使执业权利、完善便利律师参与诉讼机制等方面情况信息;
(四)律师参与重大敏感案(事)件公开听证、化解信访矛盾、国家司法救助线索移送等方面的工作情况信息;
(五)建立通报机制,对双方队伍在司法工作、执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六)建立法院离任离职人员从事律师职业人员信息库,定期通报法院离任离职人员和从事律师职业信息,实现动态检测;
(七)其他需要进行会商的工作。
第五条 会商一般采取联席会议方式进行。必要时,可通过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会商。
第六条 饶平县人民法院和饶平县司法局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如遇重要专门事项可随时会商研究解决。必要时,联席会议可邀请其他单位、部门代表参加。
第七条 符合本会商机制第四条要求,需要进行会商的,由牵头单位提出召开会商联席会议。会商联席会议举行三个工作日前将会商材料分送参会单位。
第八条 举行会商时,一般先由牵头单位根据会商材料的内容汇报工作总体情况,提出需要关注和讨论的问题。参加会商的人员围绕问题发表意见,提出对策意见建议等。
第九条 会商时,牵头单位应当做好会商会议记录,交参会人员签名。
第十条 饶平县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饶平县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股是各单位定期会商会议制度的联络部门,负责日常沟通、组织等事宜。
第十一条 本会商机制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