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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一审案件简易、普通、独任、合议识别指引
作者:饶平县人民法院立案庭  发布时间:2022-01-26 16:32:43 打印 字号: | |

民事一审案件简易、普通、独任、合议

识别指引

普通程序合议庭

(符合任何一个条件即可)

1、“法定必须合议庭案件”

2、“新类型案件”

3、“疑难复杂案件”

4、“群众广泛关注的案件”

5、“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6、“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纠纷的案件”

7、“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8基本事实不清楚

9、权利义务不明确

10、第三人撤销之诉(民诉法解释294条)

11、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但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民诉法解释369条)

12、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民诉法解释403条)

13、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民诉法解释419条)

14、对小额诉讼申请再审的,应当组成合议庭,但不一定可以上诉。(民诉法解释426条)

15、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民诉法解释454条,结合简易程序司法解释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只能必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但可以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也可以合议庭审理。)

16、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民诉法解释519条)

17、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民诉法解释548条)

18、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应组成合议庭审查,审理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应该独任审理,但该类特别程序案件疑难、复杂的,应组成合议庭审理,其次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也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民诉法特别程序篇及司法解释归纳)

 

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2、发回重审的,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5、简易程序案件特征: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

第七条  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开庭的具体日期告知各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各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按指印。

第九条 被告到庭后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后果;经人民法院告知后被告仍然拒不提供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或者经常居所为送达地址;

  (二)被告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以其在登记机关登记、备案中的住所为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告知的内容记入笔录。

第十条 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二)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上述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在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辩时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

小额诉讼程序

 

1、不属于人身、财产确权的确权之诉

2、不是涉外案件

3、立案后不需要申请评估、鉴定的案件;

4、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没有异议的案件;

5、没有反诉的案件;

6、属于简易程序案件;

10、案件标的额小于或等于54023.33元。

 

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1基本事实清楚且权利义务明确

2、不是依法必须适用“合议庭”的案件

3、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实践中,诉前调解时仍有部分当事人没有签收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依法应推定当事人的户籍地址或工商登记住所为当事人的地址或组织住所。

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模糊点

1、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该条文似乎漏考虑了邮寄送达成功的情况)

(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有身份证号码,一般就可以查证)

2、基本事实清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如何区别?

民诉法字面意思是:

1)权利义务不明确的肯定是普通程序且应合议庭审理;

2)权利义务明确的,基本事实清楚,但是部分事实不清楚,适用普通程序且可独任审理;(这种类型,逻辑上是包含“权利义务明确,事实清楚,争议较大”的)

3)权利义务明确,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才适用简易程序。

3、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是否必须制作裁定,有关规定如下:

1)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法院应3日内告知当事人(民诉法128条)

2)简易转普通,应制作裁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民诉法解释258条)



 

 
责任编辑:余晓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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