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局干警除执行局长(负责统一调度)外,编成四个团队,一个内勤组、一个集中执行查控组(兼简易案件承办)和两个繁琐案件承办组。团队对执行实施类案件实行“分段集约”执行,即:按照执行流程阶段顺序,分别设立内勤组、集中执行查控组、繁琐案件承办一组、二组,共四个团队,按三个阶段对案件统一进行登记;统一进行网上财产查控与必要法律文书制作;统一进行财产处分。每组完成本阶段工作任务在向下移交前,要按规定做好相应的案件系统信息录入工作,并在执行日志填写完整后,在内勤处办理案卷交接手续,做到“上清下接”。具体人员组成、职责与运行方式如下:
一、内勤组
1、人员组成:
2、主要职责:
一是收接执行立案材料,建立全局案卷统一流转登记簿;
二是办理内勤事务或接受局长指派其他相关局务工作。
3、时间与流程要求:3日内完成本阶段工作任务并办理移交。
二、集中执行查控组
1、人员组成:
2、主要职责:
一是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执行办案系统发起总对总财产查控(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证券)与财产冻结。
二是制作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统一制式)等文书。
接到执行立案材料后,立即进行网络与系统上的查、冻。如网上财产足额,能够满足执行标的额,则案件直接办理。
如网上查扣冻的财产不足额,需要继续调查财产的,或经过判断属于繁琐案件的,则连同卷宗一并移交立案庭初次分案的繁锁案件承办组的承办人员。
三是依据相关决定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录入发布与删除,为案件办理提供信息化支持。
3、时间与流程要求:上述集中执行查控组接到内勤登记移交的案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要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等材料。
三、繁琐案件承办组()
1、一组人员组成:
二组人员组成:
2、主要职责:
一是查控财产。建立案件登记簿,逐案逐笔登记查扣冻财产。对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必须要进行调查,有财产的要采取控制措施,调查结果反馈给当事人,并记录在卷;对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必须进行逐一核实。
二是对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的被执行人住处进行搜查强制措施。
三是对不报告财产或报告财产不实,以及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拒不执行的行为,进行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甚至移交有关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分别做一次谈话笔录。对无财产或少量财产无执行意义的,征询当事人意见,以及能否达成和解协议。
五是对接受案件中查封财产归属、权属、性质、权利负担,以及能否适合强制处分等情况进行识别判断,对与该财产上有关联的执行案件与当事人进行列表登记载卷。具体有:(一)依法对财产进行网拍或者委托评估、拍卖,以及变卖;(二)依法审查进行以物抵债处理;(三)织清空现场交付执行财产或者草拟其执行方案;(四)建立登记簿,对扣划、变现资金逐案逐笔登记,对关联案件款物制作出分配方案;(五)收集、办理 “执转破”案件材料,办理提交工作。
3、时间与流程要求:在接到集中执行查控组移交卷宗后30日完成本阶段工作,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可延长20日。
四、承办人职责
为有效对接全院案件管理与质效考核,进一步压实责任,杜绝办案责任虚化、弱化现象发生。执行团队及其成员由执行局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执行工作实行案件承办人负责制,案件承办人对自己的案件负责并向执行局长汇报工作进展,在局长的带领下相对独立地开展案件承办工作;各团队组长直接对执行局长负责;执行局长定期向分管院长汇报执行工作动态及遇到的问题。
具体要求如下:
一是检查督办。代替当事人催查案件流程阶段事项办理进程,统一应对、答复当事人来访;
二是结案把关。上述三个阶段流程结束后,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少量财产、财产不能处置,以及当事人之间有可能达成分期执行和解协议的,由繁琐案件承办组案件承办人处理。承办人在按规定办理结案手续,严格终本结案程序,对于终本与终结执行裁定书要履行审批程序,杜绝虚假结案,并在案卷移来后30日内办理结案手续,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延长20日。
三是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当经合议庭审核或评议的事项,由执行团队的法官与其他法官共同组成的合议庭办理。
四是卷宗整理。繁简案件承办组成员审查纸质与电子卷宗材料是否齐全,进行补缺查漏工作,最后负责安排书记员整理、装订归档。
本方案自制定之日起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