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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平法院关于执行繁简分流机制的实施办法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0-05-26 16:06:10 打印 字号: | |

为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执行办案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院现有的格局以及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执行实施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办案工作机制,以严格依法、便民高效为原则,通过科学筛选,将案件分为简易案件、繁琐案件两类。

第二条 设立个执行团队,一个集中执行查控组(兼简易案件承办)和两个繁琐案件承办组。每个执行团队由一名执行员加两名助理(包括书记员、辅警)组成。各团队成员根据岗位分工的不同,迅速对案件做出反应。

集中执行查控组负责所有案件的财产查控以及简易快执案件的执行工作,实现执行案件繁简分流与分段集约的有机结合。其他案件由集中执行查控组查控后交由繁琐案件承办组办理。

 

第四条 简易案件是指无需处分财产就能办结的案件,执行时限为2个月,包括以下几类:

1、可快速处理的小标的案件。

2、可快速执行完毕的财产保全案件。

3、可快速执行完毕的行为执行案件。

4、银行存款、支付宝账户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款项等可足额清偿债务的金钱给付案件。

5、通过财产查控,被执行人愿意即时主动履行或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即时履行完毕的案件。

6、其他在2个月内可简易快执的案件。

第五条 繁琐案件是指需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变卖等处置性强制措施才能实现债权的案件,包括以下几类:

1、经过调查发现财产无法足额清偿债务的金钱给付案件。

2、需要评估、拍卖、变卖的案件。

3、社会矛盾大、执行标的10万元以上及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

4、需要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的案件。

5、在2个月内不能快速执行完毕的其他案件。

第六条 根据本院实际,每个组轮流承接四个月的集中执行查控并承办简易案件,其他两组根据立案庭的初次分案承办繁琐案件。

第七条 将全部执行人员按照一岗多能、职责兼顾、优势互补、衔接顺畅的原则混合编入各个办案团队,充分发挥局领导及员额法官的统筹能力和头雁效应,确保执行事务与业务混而不乱、对接有序地高效运行。

 建立简易快执案件集约办案模式,合理设置组内的业务分工,切实做到集中办公、集中送达、集中查控,缓解案多人少的压力。

  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当经合议庭审核或评议的事项,由执行团队的法官与其他法官共同组成的合议庭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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