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林奕豪:
本院受理(2021)粤5122民初1400号原告陈泽贤诉被告林奕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2021)粤5122民初140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泽贤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6.5元,减半收取计178.25元,由原告陈泽贤负担(原告起诉时多预交的受理费178.25元,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退费手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