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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5122民初1422号原告张文博诉被告朱伟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2-01-26 11:17:38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朱伟卫:

       本院受理(2021)粤5122民初1422号原告张文博诉被告朱伟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2021)粤5122民初142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文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文博负担(原告起诉时多预交的受理费25元,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退费手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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