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吴秩喜:
本院受理原告黄学欣诉吴秩喜、杜明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交换证据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交换证据的时间为二0二二年三月十六日下午2时30分,并定于同日下午3时在本院钱东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