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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5122民初1312号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强盛陶瓷玻璃有限公司、饶平县三饶日用彩瓷厂、饶平县绿源陶瓷原料综合利用有限公司、黄学强、黄景欣、黄景盛、李赛凤、张雪香、黄月容、张伟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01-21 15:32:00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黄景盛:

本院受理(2021)粤5122民初1312号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强盛陶瓷玻璃有限公司、饶平县三饶日用彩瓷厂、饶平县绿源陶瓷原料综合利用有限公司、黄学强、黄景欣、黄景盛、李赛凤、张雪香、黄月容、张伟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5122民初13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强盛陶瓷玻璃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2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22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8日起至2021年6月26日按年利率5%计付;自2021年6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5%另计,并扣除已付利息145492.22元):二、被告广东强盛陶瓷玻璃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4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4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9日起至2021年6月26日按年利率5%计付:自2021年6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5%另计并扣除已付利息63933.33元);三、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饶平县三饶日用彩瓷厂名下位于饶平县三饶镇大庵口工业区的六处厂房(证号:粤房地证字第0671583号、粤房地证字第0671584号、粤房地证字第0671585号、粤房地证字第0671586号、粤房地证字第0671587号、粤房地证字第0671588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98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饶平县绿源陶瓷原料综合利用有限公司、黄学强、黄景欣、黄景盛、李赛凤、张雪香、黄月容对上述第一项判决被告广东强盛陶瓷玻璃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饶平县绿源陶瓷原料综合利用有限公司、黄学强、黄景欣黄景盛、李赛凤、张雪香、黄月容偿还该债务后,可依法向被告广东强盛陶瓷玻璃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五、被告饶平县绿源陶瓷原料综合利用有限公司、黄学强、黄景欣、黄景盛李赛凤、张雪香、黄月容、张伟哮对上述第二项判决被告广东强盛陶瓷玻璃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饶平县绿源陶瓷原料综合利用有限公司、黄学强、黄景欣、黄景盛、李赛凤、张雪香、黄月容、张伟哮偿还该债务后,可依法向被告广东强盛陶瓷玻璃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六、驳回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769.57元,由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706.29元,被告广东强盛陶瓷玻璃有限公司、饶平县三饶日用彩瓷厂、饶平县绿源陶瓷原料综合利用有限公司、黄学强、黄景欣、黄景盛、李赛凤、张雪香、黄月容、张伟哮共同负担133063.28元。其中被告饶平县三饶日用彩瓷厂负担的受理费以80400元为限,被告张伟哮负担的受理费以51854.23元为限。被告广东强盛陶瓷玻璃有限公司、饶平县三饶日用彩瓷厂、饶平县绿源陶瓷原料综合利用有限公司、黄学强、黄景欣、黄景盛、李赛凤、张雪香、黄月容、张伟哮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缴费手续。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时多预交的受理费133063.28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退费手续。限黄景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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