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冯胜堡:
本院受理(2021)粤5122民初1391号原告余少洁与被告冯胜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5122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冯胜堡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余少洁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5000元为基数,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8年12月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至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3元,由原告余少洁负担案件受理233元,被告冯胜堡负担案件受理费820元。原告余少洁已预交,被告冯胜堡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余少洁,本院不再收退。限冯胜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