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黄喜生、饶平县荣嘉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佛赐诉黄喜生、饶平县荣嘉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交换证据通知书及质证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第一、第二被告共同连带赔偿原告张佛赐经济损失99124.78元,并按鉴定后续治疗费、残疾金等;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暂计标的99124.78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交换证据的时间为二0二二年三月九日下午2时30分,并定于同日下午3时在本院钱东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O二二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