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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5122民初1331号原告吴冰梅诉被告杨松清离婚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01-17 16:39:41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杨松清:

      本院受理(2021)粤5122民初1331号原告吴冰梅诉被告杨松清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5122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不准予原告吴冰梅与被告杨松清离婚;二、驳回原告吴冰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冰梅负担。限杨松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所城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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