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杨松清:
本院受理(2021)粤5122民初1331号原告吴冰梅诉被告杨松清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5122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不准予原告吴冰梅与被告杨松清离婚;二、驳回原告吴冰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冰梅负担。限杨松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