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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5122民初1311号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饶平县绿源陶瓷原料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张雪香、张伟哮、江杯、黄景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01-17 11:38:09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江杯:

       本院受理(2021)粤5122民初1311号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饶平县绿源陶瓷原料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张雪香、张伟哮、江杯、黄景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5122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饶平县绿源陶瓷原料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719957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5月25日的利息3918150.97元;自2021年5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288%另计);二、被告黄景欣、张雪香、张伟哮、江杯对上述第一项判决被告饶平县绿源陶瓷原料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景欣、张雪香、张伟哮、江杯偿还该债务后,可依法向被告饶平县绿源陶瓷原料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990.54元,由被告饶平县绿源陶瓷原料综合利用有限公司、黄景欣、张雪香、张伟哮、江杯共同负担。被告饶平县绿源陶瓷原料综合利用有限公司、黄景欣、张雪香、张伟哮、江杯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缴费手续。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时预交的受理费169990.54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退费手续。限江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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