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张建文: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9号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建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付还原告第一笔借款本金191478.45元,利息101285.59元,本息合计292764.04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12月30日止,2021年12月3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还款年利率12.096%另计);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6日上午9时5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