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张为义:
本院受理(2021)粤5122民初1666号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为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付还原告第一笔借款本金89000元,利息193102.41元,本息合计282102.41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11月26日止,2021年11月2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还款年利率16.74%另计);2、判令被告付还原告第二笔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8215.05元,本息合计13215.05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11月26日止,2021年11月2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还款年利率14.4%另计);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1日上午9
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