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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5122民初1447号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贤宾、张爱璇、邱福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作者:钱东人民法庭  发布时间:2022-01-06 17:06:02 打印 字号: | |

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告

 

张爱璇邱福先

本院受理(2021)粤5122民初1447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贤宾、张爱璇、邱福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5122民初1447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罗贤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974.54元及利息6555.78元,本息合计36530.32元(利息从2021年5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29974.5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232%计至款项还请之日止)。二、被告张爱璇对被告罗贤宾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请张贴)

 

   

 

                                O二二


 
责任编辑:钱东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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