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许宇达:
本院受理(2021)粤5122民初1186号黄来弟与被告许宇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5122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许宇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还原告黄来弟借款985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98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款项还请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O二二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