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饶平县汉宜木制品厂、饶平县二轻集团公司:
本院执行的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5122执恢117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责令你单位于2022年2月11日上午9时30分到饶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付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人民币5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7元,诉讼费4277元。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