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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5122民初1568号原告余构泳与被告杨贺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2-01-05 16:21:14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杨贺洲:

本院受理(2021)粤5122民初1568号原告余构泳与被告杨贺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5122民初1568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构泳撤诉。案件受理费477.8元,减半收取计238.9元,由原告余构泳负担。原告多预交的238.9元,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限杨贺洲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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