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杨贺洲:
本院受理(2021)粤5122民初1567号原告郑晓君与被告杨贺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5122民初156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晓君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2.5元,由原告余构泳负担。原告多预交的262.5元,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限杨贺洲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