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潘佳筠、张速端:
本院受理(2021)粤5122民初1333号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佳筠、张速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5122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潘佳筠、张速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99985.44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8月10日的利息861243.58元:自2021年8月1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96%另计);二、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潘佳筠名下位于饶平县三饶镇南联汤厝后南秀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529401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51.06元,由被告潘佳筠、张速端承担,被告潘佳筠、张速端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缴费手续。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时预交的受理费20651.06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退费手续。限被告潘佳筠、张速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