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文化 > 法官风采
以案说法——施工建房应顾及邻里关系
作者:林洁  发布时间:2014-02-09 16:06:59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市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财产(房屋)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116月,陈某对自己的宅基地进行施工建房,用挖掘机开挖与林某共墙地梁下地基,导致林某的房屋多处墙体、柱板出现裂缝、漏水。林某多次要求陈某进行协商解决,并在同年8月达成协议:由陈某在其房屋竣工后对林某房屋进行修缮,维修费用由陈某负责。但协议签订几天后陈某又将宅基地转卖给余某,由余某建成房屋。林某因损失未得到赔偿,于201212月向饶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过程中依照原告申请和司法鉴定程序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是除了房屋本身老化原因外,陈某的施工对房屋损坏有一定影响,房屋的修缮费用预算需要8万多元。饶平法院一审判决陈某赔偿林某3万多元。陈某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案件经中级法院主持调解,林某和陈某达成调解协议,由陈某一次性赔付林某2万多元。

    法官提醒: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邻里之间应当互相体谅,营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 


 

 
责任编辑:民一庭
联系我们